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钟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磊,化名张凯。2011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如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磊及辩护人孙如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1、被告人常磊于2011年1月,经徐飘飘(另案处理)介绍,在本市青果巷216号-105室永胜行军品户外专业店内,先后以人民币500元、600元的价格向耿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出售型号为M1911A1、A-661139的手枪各1支。
2、被告人常磊于2011年10月,经互联网结识上海市的顾文杰(另案处理),商定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顾购买SVD长枪4支。同月20日凌晨,被告人常磊通过支付宝向顾付款2830元,并委托其在上海的朋友杨某某代为收货后交张衡带至常州,存放在其经营的永胜行军品户外专业店内。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
二、走私武器事实
被告人常磊于2011年9月,化名张凯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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