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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磊非法买卖枪支、走私武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吴一东
  • 【裁判时间】2012.04.18
  • 【当事人】  常磊
  • 【代理律所】 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2)钟刑初字第9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顾华珍
  • 【书记员】郭静娣
  • 【裁判结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孙如益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常磊非法买卖枪支、走私武器案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钟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磊,化名张凯。2011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如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磊及辩护人孙如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1、被告人常磊于2011年1月,经徐飘飘(另案处理)介绍,在本市青果巷216号-105室永胜行军品户外专业店内,先后以人民币500元、600元的价格向耿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出售型号为M1911A1、A-661139的手枪各1支。
  2、被告人常磊于2011年10月,经互联网结识上海市的顾文杰(另案处理),商定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顾购买SVD长枪4支。同月20日凌晨,被告人常磊通过支付宝向顾付款2830元,并委托其在上海的朋友杨某某代为收货后交张衡带至常州,存放在其经营的永胜行军品户外专业店内。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
  二、走私武器事实
  被告人常磊于2011年9月,化名张凯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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