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辉等走私武器、弹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辉。因本案于200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甘静辉,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焕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远前。因本案于200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辉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徐远前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王磊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辉、徐远前、王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刚、黄文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辉、徐远前、王磊及马辉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9年1月份的一天,方可(本案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死亡)在武汉打电话叫被告人马辉帮其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5万粒,由马辉从缅甸运到云南省昆明市,每粒付马辉运费4元。方可汇了40万元给马辉。马辉得到钱后,在缅甸以每粒7.5元的价格向“老二”(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麻古5万粒,交给被告人徐远前运往昆明。方可在昆明接到毒品麻古后,交给蒋汉涛(已判刑)运输到武汉,方可以每粒34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二、2009年2月中旬,方可向“老二”购买毒品麻古8万粒和1支手枪及子弹后,电话叫马辉在缅甸将毒品和枪弹送到昆明,每粒付运费4元。马辉安排徐远前运输。2月22日,蒋汉涛按方可的安排携带8万粒麻古和枪弹驾车从昆明开往武汉。当日9时许,在途经贵州省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查,蒋汉涛驾车冲关逃至槽箐头隧道出口时,将车上的1805克麻古和手枪18发子弹丢在公路边的铁丝网下,并将车开到在盘县火铺镇雄兴煤矿藏匿。当日蒋汉涛乘火车返回昆明,将冲关逃跑的事情告诉方可,二人一起来到蒋汉涛藏车的地方查看。次日,由蒋汉涛驾车将剩余的毒品运到武汉,方可将毒品以每粒34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三、2009年2月底的一天,方可打电话向“老二”购买10万粒麻古和价值3.3万元的一把手枪及子弹,方可打电话让马辉在缅甸拿到枪弹后送到昆明。方可在武汉拿了5000元钱给被告人王磊让其到昆明接枪。王磊到昆明浩宏物流广场附近一招待所拿到手枪及子弹后,将枪弹带回其所住的昆明锦江大酒店。徐远前按方可的安排到锦江大酒店从王磊处拿到枪弹后,将枪弹放在昆明仁和旅社。4月20号左右,方可接到“老二”的电话,说10万粒毒品已经准备好,安排马辉把毒品运到昆明。徐远前按方可的安排将枪支和毒品藏匿于方可的车牌为鄂A-B8R58的丰田车的两边夹层中,从昆明出发。2009年4月23日23时许,徐远前驾车行驶至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387.4克、380ACP手枪一支、子弹20发。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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