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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武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裁定书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文曙光
  • 【裁判时间】2012.08.13
  • 【当事人】  李少武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2)桂市中刑执字第148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谢国泉
  • 【书记员】张汝辉
  • 【裁判结果】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李少武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桂市中刑执字第1482号


  罪犯李少武。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南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武犯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少武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5日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罪犯李少武曾于2006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1 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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