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桂市中刑执字第1482号
罪犯李少武。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南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武犯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少武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5日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罪犯李少武曾于2006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1 月、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