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桂市中刑执字第2087号
罪犯方江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南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江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方江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2000)桂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方江涛曾于2004年11月10日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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