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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走私弹药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宝珍
  • 【裁判时间】2012.12.17
  • 【当事人】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2)呼刑初字第129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肇玉庆
  • 【书记员】朱德存
  • 【裁判结果】走私武器、弹药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孙某某走私弹药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呼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走私弹药罪于2012年9月9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走私弹药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俄罗斯提供劳务期间,购买了三盒汽枪子弹欲带回国内。2012年9月9日孙某某在俄罗斯境内乘坐蒙E52356号客车回国,在接受满洲里海关入境检查时,被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其放在裤兜内的汽枪子弹。经清点被查获的汽枪子弹共计1500发。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走私弹药罪。
  被告人孙某某对非法携带汽枪子弹1500发进境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俄罗斯提供劳务期间,在赤塔州商店,以600卢布购买三盒汽枪子弹。2012年9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俄罗斯境内乘坐蒙E52356号国际班车回国,在接受满洲里海关入境检查时,被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其放在裤兜内的三盒汽枪子弹。经清点被查获的汽枪子弹共计1500发。被告人孙某某于当日被满洲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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