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纠集多人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攫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虞关荣等6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武器、行贿、寻衅滋事等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2.30
  • 【当事人】 虞关荣;凌军;应国洪;朱伟静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余建华(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攫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虞关荣等6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武器、行贿、寻衅滋事等案


  今天上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杭州虞关荣等6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有组织地实施走私枪支2支、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达160余起,涉案金额达40余亿元,造成22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同时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共计行贿42起,合计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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