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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走私弹药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吴春暖
  • 【裁判时间】2013.08.02
  • 【当事人】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3)呼刑初字第79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王学明
  • 【书记员】朱德存
  • 【裁判结果】走私武器、弹药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李某走私弹药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呼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别名李某。200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走私弹药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8日以呼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俄罗斯联邦乌兰乌德市购买一只气手枪、两盒钢珠弹丸、12个气瓶。4月29日被告人李某将两盒钢珠弹丸及气瓶分藏于旅行皮箱及挎包内,从满洲里海关携带入境时,被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被查获钢珠弹丸502粒、气瓶11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502粒钢珠弹丸均为4.5㎜钢珠弹丸;送检的11个气瓶为气枪使用的CO2气瓶。

  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并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走私弹药罪。

  被告人李某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从俄罗斯购买的气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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