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2.对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应考虑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枪支外观、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第
六十四条、第
五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