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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李展凰走私武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作洲;邱彩丽;赵靓
  • 【裁判时间】2018.07.24
  • 【当事人】 李展凰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赵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7)粤03刑初236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2.对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应考虑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枪支外观、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正文

   
李展凰走私武器案


    裁判要点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2.对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应考虑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枪支外观、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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