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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论处
————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胡圣华 孙丰堂 周海燕
  • 【裁判时间】2019.11.29
  • 【当事人】 向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李玉萍;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9)赣09刑终221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对主观状态为间接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案例正文

  
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主观状态为间接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认定


  关键词:刑事 实际控制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观目的间接故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刑初128号(2019年6月27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刑终221号(2019年11月29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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