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纠集一批社会闲散、有前科劣迹人员,以成立公司的方式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同时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牟取巨额利益,并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纠集一批社会闲散、有前科劣迹人员,以成立公司的方式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同时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牟取巨额利益,并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宁智强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高利转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诬告陷害、妨害作证案
行为人依托公司管理模式,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余良鹏、吴红梅、庹志华等13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非法采矿、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行为人通过设立公司,通过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组织,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洪建国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劫持船只、寻衅滋事、保险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赌博、高利转贷、隐匿会计凭证、虚假诉讼案
行为人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柴长安等5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骗取贷款、非法持有弹药、强迫交易、高利转贷、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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