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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纠集社会闲散、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通过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牟取巨额利益,并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宁智强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高利转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诬告陷害、妨害作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8.13
  • 【当事人】 宁智强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全小晴 陈小漫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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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纠集一批社会闲散、有前科劣迹人员,以成立公司的方式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同时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牟取巨额利益,并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宁智强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高利转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诬告陷害、妨害作证案


  8月13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智强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宁智强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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