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湘刑终102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其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明,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戴时华,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京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文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龙杰,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2015年9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继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天骄,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其建、戴时华、李文俊、龙杰、刘继强、韩天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湘05刑初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其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戴时华在上诉期满后委托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朱其建和原审被告人戴时华并听取朱其建和戴时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朱其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货物金额67937587.68元,税额11549390.94元,价税合计79486978.62元,已抵扣税款3022048.36元。被告人戴时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货物金额67937587.68元,税额11549390.94元,价税合计79486978.62元,已抵扣税款3022048.36元。被告人李文俊为他人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货物金额65373074.84元,税额11113423.78元,价税合计76486498.62元,已抵扣税款2804064.78元。被告人龙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金额2564512.84元,税额435967.16元,价税合计3000480.62,已抵扣税款217986.58元。被告人刘继强、韩天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金额2564512.84元,税额435967.16元,价税合计3000480.62,已抵扣税款217986.58元。
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戴时华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李文俊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龙杰、刘继强、韩天骄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其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时华、朱其建、李文俊在侦查机关分别退赃款15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朱其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戴时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李文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龙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刘继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韩天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朱其建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朱其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绝大部分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上诉人朱其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朱其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认定朱其建等为天津鋆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32张发票已经抵扣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朱其建承担;3.应当认定朱其建有自首情节;4.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朱其建等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5.朱其建应当认定为从犯;6.一审量刑畸重,请求对朱其建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戴时华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戴时华等为天津鋆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事实认定错误;2.天津鋆睿商贸有限公司伪造某水泥厂正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后用于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能归责于戴时华等被告人,虚开给天津另外12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抵扣未查清;3.一审判决将戴时华认定为主犯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戴时华为从犯;4.戴时华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仅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返点利益的主观故意;5.一审判决对戴时华量刑畸重;6.戴时华的行为没有达到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
经审理查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系由邵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法律法规允许的水泥熟料、水泥及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对水泥企业的投资等。原审被告人戴时华自2013年9月开始即到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2014年至案发,该公司税务发票都是由戴时华一人开具。2014年7月以来,上诉人朱其建、原审被告人李文俊介绍戴时华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审被告人龙杰通过原审被告人刘继强、韩天骄找到朱其建并通过朱其建找到戴时华向龙杰承包经营的湖北荆门市民汉水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朱其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货物金额67937587.68元,税额11549390.94元,价税合计79486978.62元,已抵扣税款3022048.36元。戴时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货物金额67937587.68元,税额11549390.94元,价税合计79486978.62元,已抵扣税款3022048.36元。李文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货物金额65373074.84元,税额11113423.78元,价税合计76486498.62元,已抵扣税款2804064.78元。龙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金额2564512.84元,税额435967.16元,价税合计3000480.62,已抵扣税款217986.58元。刘继强、韩天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金额2564512.84元,税额435967.16元,价税合计3000480.62,已抵扣税款217986.58元。
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戴时华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015年7月1日,李文俊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8月5日,龙杰、刘继强、韩天骄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朱其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戴时华、朱其建、李文俊在侦查机关分别退赃款15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天津鋆睿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证据
2014年7月,一个自称李冰的人(未到案)通过电话约朱其建在邵阳市火车站见面。李冰要朱其建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应按照票额的2%给予朱其建好处费,并将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给朱其建。朱其建打电话给其认识的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洞口经销商李文俊,要李文俊以天津鋆睿公司的名义到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立一个发货户头,以该户头的名义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购买水泥销售,并按所开发票上水泥数量以每吨2元的价格给李文俊好处费。李文俊同意后即问戴时华能否向天津鋆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戴时华起初不同意,表示要将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开到天津鋆睿公司,必须提供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证”。李文俊遂将戴时华所提要求告诉朱其建,并从朱其建处拿到了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证”复印件。2014年8月1日,李文俊凭朱其建给他的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证”复印件和公章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SYNF-X-2014-108的《水泥购销合同》,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财务部对该合同予以审核。此后,李文俊以天津鋆睿公司名义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购买水泥并销售,再到该公司财务室找被告人戴时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开好的票交给朱其建。朱其建通过顺丰速运将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李冰。至2015年4月20日止,共向天津鋆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货物金额16494498.84元,税额2804064.78元,价税合计19298563.62。已经抵扣税款2804064.78元。
2014年11月左右,朱其建要李文俊为他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天津市鑫浩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李文俊帮助开了几张发票后将朱其建介绍给戴时华,对戴时华讲开票的事由朱其建与其联系。至2015年5月,朱其建让戴时华先后往天津十二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货物金额48878576.00元,税额8309359.00元,价税合计57187935.00元,除开往天津利广通商贸有限公司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认证了其中1张外,其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税务机关认证。其中,向天津市赢之展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金额1966743.58元,税额334346.42元,价税合计2301090元;向天津康智金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货物金额6051598.27元,税额1028771.73元,价税合计7080370元;向天津市尚恒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货物金额5538641.04元,税额941568.96元,价税合计6480210元;向天津市鑫浩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货物金额14281538.47元,税额2427861.53元,价税合计16709400元;向天津市广利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金额1914948.72元,税额325541.28元,价税合计2240490元;向天津市裕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金额265311.97元,税额45103.03元,价税合计310415元;向天津市鑫永昶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货物金额4261230.76元,税额724409.24元,价税合计4985640元;向天津市利广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金额1197000.00元,税额203490.00元,价税合计1400490.00元;向天津市山赛美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货物金额4337102.56元,税额737307.44元,价税合计5074410元;向天津市英昊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货物金额3957358.98元,税额672751.02元,价税合计4630110.00元;向天津市天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货物金额2791461.55元,税额474548.45元,价税合计3266010.00元;向天津市昶顺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货物金额2315641.03元,税额393658.97元,价税合计2709300.00元。
因害怕出事,戴时华将其开具的绝大部分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毁丢弃。
以上事实有下列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表证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邵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法律法规允许的水泥熟料、水泥及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对水泥企业的投资等。
2.天津鋆睿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复印件证明:天津鋆睿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纺织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等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
3.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与天津鋆睿公司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审核表证明:李文俊以天津鋆睿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并经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从该公司开往天津鋆睿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天津市宁河县国税局对天津鋆睿公司的发票认证证明:邵阳某水泥有限公司开往天津鋆睿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张,金额为16494498.84元,税额2804064.78元,经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发票已经通过认证。
5.证人王某的证言、记账凭证及从王某处提取的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证明:王某是天津鋆睿公司的兼职会计。每个月的三号、四号,一个叫韩凤鸣的人将天津鋆睿公司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给王某,由王某制作财务报表和记账。经王某核对,32张发票代码号为4300134140、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430523689506596、销货单位名称为邵阳南方工贸有限公司、品名为生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韩凤鸣交给她制作财务报表和记账的发票一致。
6.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证明:天津市宁河县国税局送检的天津鋆睿商贸有限公司涉案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系伪造。经鉴定认为,送鉴票的纸张、油墨印记等特征与真票有异。
7.天津市静海县国税局对天津市昶顺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票号为00751908—00751913发票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430523689506596,开票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为2315641.03元,税额393658.97元,经CTAIS系统查询,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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