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陈田洪、陆宁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刑事单位犯罪主管负责人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刑初374号(2018年9月11日)
【基本案情】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宁健在担任被告单位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陈田洪介绍张君生(另案处理)从公安县连丰棉业有限公司、公安县兴荣棉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厚德纺织有限公司、安徽荣业纺织有限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76936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117873.66元。其中被告人陆宁健为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24644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58082.53元;为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52291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59791.13元。
2.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君生从郑州市锦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荣业纺织有限公司、辉县市华绮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779456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132542.83元。其中被告单位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陈田洪介绍张君生从郑州市锦鸿纺织品有限公司、石首市华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3720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99350.42元。
被告单位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明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上述发票均已由被告单位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得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陆宁健及被告人陈田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庭审中,被告单位南京丰翊公司、郎溪羽盛公司、句容羽逸公司及被告人陈田洪、陆宁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田洪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对指控被告人陈田洪帮助郎溪羽盛公司、句容羽逸公司介绍虚开的金额有异议,请法庭根据证据认定;(2)虚开发票链条中起介绍的次要作用,是从犯;(3)自首;(4)建议从宽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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