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单位犯罪涉及同一主管负责人,应根据二单位的犯罪,分别评价后对行为人予以数罪并罚
————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陈田洪、陆宁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0|L08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许景波;顾溶熔;龚勇
  • 【裁判时间】2018.09.11
  • 【当事人】 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陈田洪;陆宁健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单位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缪月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苏0206刑初37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单位犯罪中同时作为两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案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根据二被告单位的犯罪,分别评价后予以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陈田洪、陆宁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刑初374号(2018年9月11日)

    【基本案情】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宁健在担任被告单位句容羽逸服装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陈田洪介绍张君生(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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