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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从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目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丁某某、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关芳;宋振宇;鲍艳
  • 【裁判时间】2019.05.31
  • 【当事人】 丁某某;段某某;解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李玉萍;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鲍艳 李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9)京01刑终275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应当从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真实交易与开具发票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出发,审查交易主体、交易内容、资金流向等,认定售货方(介绍方)、购货方(受票方)以及开票方是否实施虚开行为,并围绕三者是否抵扣税款、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三方主体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正文

  
丁某某、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骗取税款目的 社会危害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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