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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窃取绑定的信用卡内钱款,未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不存在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卫鹏飞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任素贤;于书生;秦现锋
  • 【裁判时间】2018.11.19
  • 【当事人】 卫鹏飞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包献荣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黄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沪01刑终1750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窃取绑定的信用卡内钱款,未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不存在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正文

卫鹏飞信用卡诈骗案


  关键词:刑事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第三方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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