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14刑终71号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9-02-28
审理程序:二审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增斌,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辉,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增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辽14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增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赵增斌,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前审经过
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增斌于2013年3月2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龙湾大街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3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多次频繁大额套现,经查,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366067.1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返还,并改变联系方式。
被告人赵增斌于2013年4月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后用于透支消费,经查,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13732.9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返还,并改变联系方式。
被告人赵增斌于2012年11月在浦东发展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65的信用卡,后用于透支消费,经查,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60485.0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返还,并改变联系方式。
被告人赵增斌于2013年9月11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88的信用卡,后用于透支消费,经查,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9834.7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返还,并改变联系方式。
综上,被告人赵增斌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人民币47012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增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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