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仍积极提供帮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李国全、王连富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钱勇
  • 【裁判时间】2019.09.06
  • 【当事人】 李国全;王连富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明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9)云2301刑初265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积极提供帮助,参与伪造申报材料和使用信用卡,并造成发卡银行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案例正文

李国全、王连富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2301刑初265号
审理法院:楚雄市人民法院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9-09-06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
  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全,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云南中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楚雄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鑫,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连富,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安徽中科美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月16日被楚雄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加国,云南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全、王连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江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全及其辩护人于鑫、被告人王连富及其辩护人胡加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国全向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6 98的信用卡,授信额度15万元。被告人李国全自2015年8月7日开始透支该信用卡,截止2017年8月7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977.42元,经多次有效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款,造成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市支行损失。
  2014年7月,被告人王连富按照李国全的安排,伪造了同事丁某和陈某的房产证、资金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获取了其父母王某1、罗某及其亲属王某2、许某、瞿某和王某3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六人的房产证、资金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被告人李国全、王连富使用上述虚假证明材料向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市支行申领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每张30万元。随后被告人李国全、王连富归集使用8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截止2017年8月7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393424.12元,经多次有效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款,造成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市支行损失。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对所控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全、王连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以及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