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发前偿还的钱款应当从透支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吕书顺、冯红林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赵颖梅
  • 【裁判时间】2018.12.27
  • 【当事人】 吕书顺;冯红林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冀0903刑初35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的证明文件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信用卡现金,经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在案发前偿还的钱款应当从透支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案例正文

吕书顺、冯红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903刑初353号
审理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8-12-27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书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临漳县,无业,2017年7月3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临时羁押,2017年8月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燕翔、索晓华,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红林,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临漳县,无业,2016年7月17日被河北省临漳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8)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书顺、冯红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吉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书顺及其辩护人赵燕翔、索晓华,被告人冯红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冯红林因吕书顺欠款一直未还,遂指使吕书顺在王某1(另案处理,已判刑)介绍下,通过沧州市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购车业务,因长达公司同农行无合作关系,遂将此笔业务介绍给沧州市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万某公司向农行沧州新华支行申领农行乐分卡购买宝马530型轿车,透支额度65万元。长达公司法人吴某(已判刑)提供吕书顺的虚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产证等材料,同年11月16日申领后并透支购买,因后期未能再次申领信用卡,该车一直在冯红林手中。按规定,吕书顺应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每月还款20114元,共计36个月。2014年3月3日,冯红林为吕书顺还款65000元后未再还款。后吴某通过万某公司在2014年5月26日为其代还45000元。2014年8月18日、9月3日和16日,农行新华支行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向吕书顺邮寄《金某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但吕书顺一直未再还款。为此指控被告人吕书顺、冯红林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当庭列举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
  被告人吕书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吕书顺的辩护人赵燕翔、索晓华辩称,本案定罪的数额应认定为540000元,本案贷款买车的实际车主是冯红林而非吕书顺,吕书顺并没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银行的催收也不是有效催收,故被告人吕书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称
被告人冯红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冯红林因吕书顺欠款一直未还,遂指使吕书顺在王某1(另案处理,已判刑)介绍下,通过沧州市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购车业务,因长达公司同农行无合作关系,遂将此笔业务介绍给沧州市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万某公司向农行沧州新华支行申领农行乐分卡购买宝马530型轿车,透支额度65万元。长达公司法人吴某(已判刑)提供吕书顺的虚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产证等材料,同年11月16日申领后并透支购买,因后期未能再次申领信用卡,该车一直在冯红林手中。按规定,吕书顺应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每月还款20114元,共计36个月。2014年3月3日,冯红林为吕书顺还款65000元后未再还款。后吴某通过万某公司在2014年5月26日为其代还45000元。后农行新华支行通过电话及EMS特快专递向吕书顺进行催收,但吕书顺一直未再还款。
  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冯红林的家属主动向农行沧州新华支行偿还690171.91元,次日向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上交赃款45000元,其本息已全部还清。2016年10月9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将45000元发还给吴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
  1、被告人吕书顺的供述:我和冯红林认识有七八年的时间了,2013年7月,我当时欠冯红林3万元钱一直还不了,冯红林和我说他能够全款购车,而后再在银行以车做抵押办理信用卡,将钱通过POS机透支出来,就能够还这笔钱了。我当时正做生意缺钱,就问他怎么办,他说以我的名义买车,买车的钱他来出,而后再以我的名义将车在银行抵押办理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就可以透支出来。我因为急需用钱就同意了。冯红林说他负责出钱买车,以我的名义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购车时我记得是一个叫王某1的临漳人带我们办理的,向银行提供的假的营业执照和房产证是王某1提供的,这辆车一直在冯红林手中,2014年上半年冯红林给我的帐户打过65000元,我将这些钱还给了银行,因为银行总给我打电话催收,车一直由冯红林使用,我不可能给还钱,为了躲避银行催收,我就不再使用原来的号码了。
  2、被告人冯红林的供述:我和王某1、吕书顺是多年的朋友。王某1说用车作抵押,可以在银行办理大额透支卡,因为吕书顺欠我30多万没有还,为了让吕书顺尽快还我欠款,我垫钱帮吕书顺买了车。这辆车是吕书顺借款购车,当时王某1给打款30万元,我朋友孙素英给我打款50万元,购车用了59万元。买完车回到临漳县以后,吕书顺说要到北京干工地用钱,通过我向王某1借款10万元,后期吕书顺让我帮忙把钱都还给王某1了,并给了王某16000元的利息,吕书顺和王某1的债务关系没有了,吕书顺向我借款40.6万元,连同之前向我借的几万元,一并写了一张欠条,金额是40多万元,到了2013年下半年吕书顺把50万元也还给了陈素英。因为吕书顺欠我40多万元,加上我后期给他的65000元和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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