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经营困难在催收3个月未还欠款但之后又归还部分欠款的,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
————李华康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2|L065|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张卫东;李志强;吴嘉怡
  • 【裁判时间】2017.07.06
  • 【当事人】 李华康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恶意透支的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7)粤0902刑初167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经发卡行催收三个月未归还本金,但其后又归还部分本金的,对这类行为是否认定为恶意透支,应厘清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在催收3个月内还款,但其后有还款行为,并不存在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形,且一直与银行沟通还款事宜的,不宜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这类因生产经营困难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还款的,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例正文

 
 李华康信用卡诈骗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902刑初16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康,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金星、杨金文,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康及其辩护人杨金星、杨金文,证人李某1、李某2、陈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李华康向工商银行茂名分行申领牡丹贷记信用卡一张,卡号是:62×××89。2013年1月,经申请批准提升该信用卡额度为50万元,并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李华康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催告后,至今未偿还该信用卡透支款,期限已超过三个月。至2015年10月4日李华康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38430.27元。2016年11月7日,李华康家属将全部款息共计人民币233677.85元还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华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华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和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诈骗的行为和目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华康的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华康的行为是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告人李华康主观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李华康没有使用虚假资料申领信用卡,没有恶意透支,其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只是资金周转的暂时困难,其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李华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茂名分行)申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的牡丹贷记卡一张(卡号:62×××89)。被告人李华康领取卡后,于2013年1月向工行茂名分行对该卡申请并获批人民币50万元的临时信用额度,随后被告人李华康于2013年1月27日在茂名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刷卡消费500000元,并办理了消费分期还款业务。2015年2月4日起,被告人李华康开始无法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限偿还透支款,工行茂名分行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电话催收,2015年6月10日其最后一次还款30000元,随后被告人李华康因经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能全额还款。截止至2015年10月4日,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38430.27元,透支利息41470.85元,滞纳金7585.55元。
  2015年11月5日工行茂名分行委托工作人员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就本案进行报案,该大队于2015年11月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5日,李华康在湛江市霞山区洲际商务酒店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解放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11月7日,李华康家属将全部款息共计人民币233677.85元还清,工行茂名分行出具谅解书自愿对李华康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李华康全额出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于2009年11月11日以其儿子李某2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吴某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华康因经营吴某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以其儿子李某2的名义向工行茂名分行石化支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600万元,并以李某2、李炜瑜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新华路1号商住楼二层商场进行抵押担保。被告人李华康在逾期未能继续归还欠款后,经常与银行的工作人员李某1保持通话并表示愿意归还欠款,只是申明企业经营困难希望暂缓还款,被告人李华康被抓获归案前一天仍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其经营的企业内协商还款事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报案授权委托书、关于李华康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由来。
  2、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及抓获被告人李华康的情况。
  3、接受证据清单、查询分期付款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催缴通知寄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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