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真实的身份证件和虚假的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不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陈柏、陈巍等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张雨桐;董莉;钱红英
  • 【裁判时间】2017.10.19
  • 【当事人】 陈柏;陈巍;陈浩;郭天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信用卡部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钱红英(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7)吉03刑终239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1.如果申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真实的,只是在自己的财产证明、工资收入等方面进行夸大,向发卡行提供不实信息以获取较高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不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2.对于实际用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实际持卡人构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卡的实际使用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的想象竞合。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案例正文

陈柏、陈巍等信用卡诈骗案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虚假的身份证明 恶意透支 冒用他人信用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刑初42号(2017年6月15日)

  二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刑终239号(2017年10月1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柏伙同陈巍于2014年3月使用假的单位证明文件,以被告人陈巍的名义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3004602××××,在银行作分期付款后,透支人民币18万元在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价值人民币25.98万元的本田CRV越野车。他们将该车提出后以人民币18万元价格卖给朱亮。其中10万元交给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6万元人民币被被告人陈柏用于还欠款。发卡行已收还款1万元,尚欠本金17万元。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和上门催收方式向被告人陈柏、陈巍催收,其均未归还透支款项。

  被告人陈柏伙同陈浩于2014年3月使用假的单位证明文件,以被告人陈浩的名义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3004602××××。在银行作分期付款后,透支人民币11.9万元在四平市英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价值人民币17.08万元的华泰E70轿车。他们将该车提出以后以人民币5万元价格卖给王贺。发卡行已收还款6675元,尚欠本金112325元。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