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虚假的身份证明 恶意透支 冒用他人信用卡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刑初42号(2017年6月15日)
二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刑终239号(2017年10月1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柏伙同陈巍于2014年3月使用假的单位证明文件,以被告人陈巍的名义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3004602××××,在银行作分期付款后,透支人民币18万元在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价值人民币25.98万元的本田CRV越野车。他们将该车提出后以人民币18万元价格卖给朱亮。其中10万元交给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6万元人民币被被告人陈柏用于还欠款。发卡行已收还款1万元,尚欠本金17万元。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和上门催收方式向被告人陈柏、陈巍催收,其均未归还透支款项。
被告人陈柏伙同陈浩于2014年3月使用假的单位证明文件,以被告人陈浩的名义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3004602××××。在银行作分期付款后,透支人民币11.9万元在四平市英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价值人民币17.08万元的华泰E70轿车。他们将该车提出以后以人民币5万元价格卖给王贺。发卡行已收还款6675元,尚欠本金112325元。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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