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被害人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0|L08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唐丽珺
  • 【裁判时间】2018.02.05
  • 【当事人】 张满喜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李玉萍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淑君 唐丽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郑)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京0117刑初31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正文

  
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关键词:盗窃信用卡 诈骗 支付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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