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积极提供帮助,参与伪造申报材料和使用信用卡,并造成发卡银行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李国全、王连富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资信证明办理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王彪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人明知已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透支信用卡行为会造成银行欠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造成透支额无法归还,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赵增斌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金平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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