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刑终20号
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9-01-31
审理程序:二审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平,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州市(原滦县),汉族,初中文化,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滦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斌,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6)冀02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金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冀02刑终29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冀02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金平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审经过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金平为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 ),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提交了其真实的身份信息和公司信息。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王金平提交申请,由银行将信用卡寄送至单位。被告人王金平将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交由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并于2013年3月开卡使用,即由财务人员透支及还款。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将信用卡透支所得款项用于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信用卡使用中发生多次逾期,公司财务人员对逾期款项进行了清偿。自2014年1月7日后虽未再发生逾期,但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为维持其信用卡额度不被降级,多次采取用后透支款偿还前期欠款方式进行维持,以避免发生逾期。直至2014年6月7日再次发生逾期,其后至案发,除银行行使抵销权扣收部分欠款本金,被告人王金平始终没有为其申办的信用卡还款,截止到2014年12月7日,信用卡中累计透支本金252402.16元。该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0月多次向被告人王金平以上门或电话方式催收欠款,并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21日给被告人王金平邮寄欠款还款通知书各一次,被告人王金平超过三个月后仍未还款。2015年2月3日,该行工作人员向滦县公安局报警称王金平涉嫌信用卡诈骗。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金平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金平的家人全部还清信用卡(卡号 )中透支的本金252402.16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被告人王金平也因此取得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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