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及银行催收期间归还的本金不计入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
————何宗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9|L065|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张林康;杨锐;刘韶峰
  • 【裁判时间】2018.09.28
  • 【当事人】 何宗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晋10刑终25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其犯罪数额时,对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的部分本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透支行为产生的利息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案例正文

 
 
 何宗信用卡诈骗案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晋10刑终254号

  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宗,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洪洞县。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到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27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宗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作出(2018)晋10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何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向阳路支行办理了额度为5000元,卡号为×××的信用卡。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何宗挂失换卡,新卡号为×××。同年5月申请将该卡额度调整为10万元,后套现10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之后申请将透支款分期归还。截止2017年6月1日,造成该信用卡欠本金55295.12元,利息34049.68元,滞纳金16867.67元,合计106212.47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分别通过催收通知书、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归还3000元后更换手机号逃匿。
  另,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何宗到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投案。
  原判采信的证据有:被告人何宗的当庭供述,被害人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的报案材料,授权书,关于何宗信用卡办卡情况说明及相关办卡手续及催收手续,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宗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原判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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