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词路径 下载 | 发邮件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受首要分子指使而组织实施多种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所犯罪行予以数罪并罚
————黄耀宏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采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10.10
  • 【当事人】 黄耀宏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曾洁赟 谢文思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受首要分子指使而组织实施多起暴力犯罪打击竞争对手,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所犯罪行予以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黄耀宏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采矿案


  10月1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耀宏等29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耀宏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6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财产刑。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梁家荣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