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先锋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银刑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先锋。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继海。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水、田磊,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昌。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宝、王婷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如晓。2013年8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琳,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昀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生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光强。
原审被告人马德琼。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刑事拘留,5月15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昀生公司、被告人虞先锋、马德琼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贾继海、刘世昌、刘如晓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虞先锋、贾继海、刘世昌、刘如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检察人员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初,被告单位昀生公司销售经理虞先锋为使公司销往灵武电厂的煤在检验时提高热值,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于2012年2月至8月间分三次给灵武电厂燃料质保部制样员刘如晓送去现金共10万元。
2012年7月至9月间,虞先锋为了能把公司的煤更好地销往灵武电厂,经人介绍由马德琼帮忙疏通与灵武电厂燃料运行部煤场班班长贾继海的关系。虞先锋经过领导同意后,和马德琼口头约定,从灵武小煤场运送到电厂的煤一吨给马德琼提成15元,从矿上运送到灵武电厂的煤一吨给马德琼提成13元。随即,马德琼找到灵武电厂煤场班的班长贾继海,分十四次给贾继海送去现金56.4万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贾继海为了帮助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公司)多向灵武电厂运煤,找到灵武电厂燃料质保部采样班班长刘世昌,告知刘世昌际华公司要多上煤,一车煤给刘世昌提成50元,随后,分五次给刘世昌送去现金32.96万元。
案发后,刘世昌于2013年4月21日自首,并上交了全部赃款,刘如晓退交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虞先锋、马德琼、贾继海、刘世昌、刘如晓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㈠灵武电厂为国有控股企业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㈡际华公司与宁波市镇海黑面包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面包公司)都具有煤炭批发经营的资质。㈢昀生公司与阿拉善盟义超石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超公司)的控股人陈某某是实际的经营者,虞先锋在昀生公司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工作。㈣际华公司授权义超公司以其名义将煤炭销售给灵武电厂,时间从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㈤自2011年5月开始,虞先锋就在昀生公司领取工资、报销部分费用,并以际华公司与黑面包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灵武电厂签订了供煤合同。㈥2012年9月至12月,因送到电厂的煤中夹杂砂石等原因,际华公司与黑面包公司的煤被拒收共计11647.79吨。
三、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证实2011年6月至今,贾继海先后任灵武电厂燃料运行部煤场班班长、燃料分场煤场班班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刘世昌任燃料质保部采样班副班长、班长;2006年6月1日至今,刘如晓在该电厂工作。
四、银行凭证等书证,证实㈠2012年7月至12月,马德琼共给虞先锋汇款276.4175万元,虞先锋给马德琼汇款351.41万元。㈡2013年4月20日、8月19日、27日,刘世昌、刘如晓的家属等退缴赃款。
五、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新井煤矿西一采区的董事长,雇佣虞先锋来管理煤场并负责配煤,煤场没有资质又要给灵武电厂供煤,就挂靠到际华公司。虞先锋向其汇报过让代某某和马德琼给贾继海送200万元疏通与电厂的关系,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六、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义超公司和昀生公司都由陈某某经营,新井煤矿西一采区前期的开采费由昀生公司出的钱。
七、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马德琼和其、贾继海、虞先锋等人在雪花大酒店吃饭,饭后其得知马德琼在给际华公司配煤。其在山东菜馆帮忙择菜时看到马德琼去找过贾继海两次,有一次是和虞先锋一起去的。8月的一天,贾继海打电话让其到山东菜馆找马德琼拿钱,在南煤厂小铁门处,马德琼将3万元给了其,其于次日将钱交给贾继海。
八、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其介绍虞先锋认识马德琼,马德琼开始给虞先锋配煤,自8月到11月,其共和马德琼配了32万吨煤。大概在9月,其与马德琼、虞先锋、贾继海等人一起在银川市雪花大酒店吃过饭。
九、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虞先锋是新井煤矿西一矿区的负责人,主管销售。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其拿着虞先锋的卡取了8万元,交给了马德琼。
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灵武电厂副总工程师兼燃料分厂主任,煤场班班长和组长负责安排来煤车辆的接卸。
十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井煤矿使用甘肃万源煤炭有限公司的资质与灵武电厂签订合同后,其受虞先锋之托向灵武电厂供应煤炭、催要煤款。为了能保住或提高煤炭热值,虞先锋安排其请刘如晓帮忙,于2012年3月的一天请刘如晓吃饭,期间送给刘如晓3万元。2013年7月31日,其让儿子刘鑫城问刘如晓要钱,刘如晓让其家属给刘鑫城的账户上存了3万元。之后得知刘如晓被追查,其便将此3万元上交检察机关。
十二、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协调处理新井煤矿西一矿区送往华电灵武公司的煤炭,2012年8月、9月,虞先锋安排其两次送给刘如晓7万元。
十三、证人韩某甲、韩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日,韩某甲让姐姐韩某乙给刘鑫城存了3万元,案发后将刘如晓受贿的7万元上交检察机关。
十四、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马德琼、虞先锋辨认,被告人贾继海是灵武电厂燃料分场煤场班班长;经李某甲辨认,给际华公司配煤的人是马德琼(老马)及代某某(小代);经虞先锋辨认,被告人刘如晓就是其通过刘某某认识的灵武电厂的制样员,其安排王某某先后两次向此人送现金7万元。
十五、被告人虞先锋的供述,证实为使新井煤矿西一矿区送往灵武电厂的煤炭在分样时能少取石头多取煤质好一点的煤,从而达到煤热值越高,结算价越高的目的,其让刘某某打点一下刘如晓,2012年3月至5月,刘某某送给刘如晓3万元,其又安排王某某陆续给刘如晓送钱。因马德琼和灵武电厂的人关系较好,就找到马德琼,经过领导同意,和他口头约定从灵武小煤场运送到电厂的煤一吨给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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