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公司从事高息放贷业务,仍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单位资金借给其使用,从中收取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同时触犯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择一重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王晓云、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江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7.10
  • 【当事人】 王晓云;汪某;江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周瑞平(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明知其他公司从事高息放贷业务,仍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单位资金借给其使用,从中收取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作为从事高息放贷业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例正文

王晓云、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江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今天,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集团)原董事长王晓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晓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万元的一审判决;同案被告人江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至8月29日,王晓云利用担任铜峰电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以铜峰电子集团名义,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铜陵江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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