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云、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江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今天,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集团)原董事长王晓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晓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万元的一审判决;同案被告人江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至8月29日,王晓云利用担任铜峰电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以铜峰电子集团名义,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铜陵江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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