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柳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011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某公司承包工程期间,为得到该公司所属某煤矿安全副矿长王某某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行贿20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承包了某公司下属某煤矿的水仓、水泵房及中央变电所建设工程,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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