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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海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贪污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李立新
  • 【裁判时间】2014.03.10
  • 【当事人】  
  •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4)张刑终字第1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马文辉
  • 【书记员】李肖实
  • 【裁判结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白小勇,李永立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张某海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贪污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张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海。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兵。2013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董某山。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董志某。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军。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海、董某山、董志某、张某兵、张某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海、张某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任广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海及其辩护人白某某、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兵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
  1、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海、董某山、董志某、张某兵、张某军在任怀来县东花园镇董庄子村干部期间,共同商议收取在董庄子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工程的徐某某好处费35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将35000元送给张某海后,张某海将35000元与董某山等村干部进行私分据为己有。其中张某海分得7600元、董某山分得6500元、张某兵分得6500元、董志某分得6500元、张某军分得5900元。
  2、2012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董某山在怀来县东花园镇董庄子村委会,与被告人徐某某签订董庄子村路灯安装合同时,徐某某将20000元现金送给董某山,后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人董某山将此款据为己有。
  3、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海任怀来县东花园镇董庄子村支部书记期间,收取在董庄子村进行路灯安装工程的徐某某1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9月底将10万元现金以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人张某海,张某海将此款用于为其儿子购买车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山于2013年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山、董志某、张某兵、张某军将各自受贿的赃款已退还;被告人张某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赃款7100元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怀来县东花园镇董庄子村与徐某某签订协议书、定货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证实:怀来县东花园镇董庄子村与徐某某签订安装路灯合同书及购买路灯数量的情况;3、被告人张某海工商银行卡资金来往凭证证实:2012年9月29日张某海的6222080200004878420号工商银行卡收到一笔跨行账号6216666100000841600转入的10万元款的事实;4、被告人徐某某中国银行沭阳支行银行卡资金往来凭证证实:2012年9月29日用自己中国银行沭阳支行账号6216666100000841600银行卡转出10万元的事实;5、怀来县公安局扣押借条清单证实:张某海收取徐某某10万元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2013年1月给徐某某出具的借款10万元借条已提取(借条日期2012年10月1日);6、怀来县东花园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2月通过民主程序选举成立董庄子村支部委员会,张某海任书记,张某兵、董志某任支委;张某军系董庄子村聘用干部,自2009年3月任董庄子村民兵连长;7、怀来县东花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1月通过民主程序选举成立董庄子村民委员会,董某山任村主任,张某兵、董志某任村委;8、证人姬某雨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其被董庄子村聘用为村委会妇女主任,10月份的一天董某山给其2000元钱,其问是什么钱,董某山说其这几天挺累的,别管什么钱,让其买点吃的,其就拿上了;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一名男子让其从北京往江苏沭阳捎带一封信的经过;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吴某某经辨认从北京捎带信件到江苏沭阳的信件被徐某某取走的经过;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某承揽董庄子村安装路灯工程签订合同及购买相关物品及支付款项的情况;12、怀来县公安局扣押赃款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山、董志某、张某兵、张某军等人共计退还赃款45400元的情况;13、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海将赃款7100元已退还;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1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15、被告人董某山、董志某、张某兵、张某军的供述分别证实:徐某某在承揽东花园镇董庄子村安装路灯工程中,四被告人与张某海将收取的35000元好处费私分,其中被告人董某山分得6500元,董志某分得6500元,张某兵分得6500元,张某军分得5900元,董某山又另收取20000元的情况;16、被告人张某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徐某某承包董庄子村路灯安装工程时其伙同董某山、董志某、张某军、张某兵共同合谋从安装路灯费用中收取回扣共计35000元并私分,其分得7600元,后又另收取徐某某10万元钱,并于2013年1月给徐某某打借条一张,落款日期写在了2012年10月1日的事实和经过;1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承包董庄子村路灯安装工程过程中先后给过张某海、董某山等人35000元,单独给董某山20000元,单独给张某海从银行转过10万元买车钱及张某海后给其打借条一张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董某山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董志某、张某兵、张某某、徐某某未表异议;被告人张某海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取的35000元中其只拿了7100元,有500元其给大家买烟分了;收取的10万元是借徐某某的,不是受贿所得,并提供了证人裴某金、张淑某、姬某良、张某军的证人证言证实是徐某某主动提出借钱给徐某某买车的;经一审法院合议庭对上述证据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海分得7600元后即犯罪既遂,即使其将500元用于购买香烟发给其他人亦不影响对其定罪;其收取的10万元是借徐某某的钱为其儿子买车,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其收取的10万元现金确系是借徐某某的,且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实其送给张某海的10万元不是借款,是张某海向其索要好处费,其给张某海于2012年9月底从银行转款10万元,后张某海给其打电话说怕纪委查,将10万元钱给打个借条,让人从北京将借条捎到了江苏沭阳,与被告人张某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对证人裴某金、张淑某、姬某良、张某某的证言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
  二、贪污事实
  2012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海伙同董某山、张某兵、董志某、张某军,在担任东花园镇董庄子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补偿款工作便利,共同商议伪造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虚报护林防火补助和夜间值班天数,将土地补偿款共计221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张某海占有3700元、董某山占有4600元、董志某占有4600元、张某兵占有4600元、张某军占有4600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海退还赃款3700元(退给村委会),被告人董某山退还赃款4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征用土地协议书证实:怀来县东花园镇董庄子村委会将集体土地1641.017亩出让为国有土地并获得补偿款62854342.36元与东花园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3、怀来办字(2010)20号文件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机制通知证实: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管理各村设立专门账户以及对土地补偿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4、怀来县县委农村工作部出具证明证实:我县农村所有征地补偿费均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在信用社开立专户,下设各村分户,并在各村财务账上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对留归村集体的20%土地补偿费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接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监督,专款专用,农工部对全县农村财务及土地征用费的管理使用实施指导和监管;5、怀来县东花园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拨付给东花园镇董庄子村征地款共计62854342.36元。村级无其他收入,拨付过程为从开发区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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