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杨继宝等人敲诈勒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9.04
  • 【当事人】 杨继宝;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赵岩(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组织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

案例正文

杨继宝等人敲诈勒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继宝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以犯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对杨继宝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等11人十四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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