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防护物资,被法院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分别存在未遂和既遂的,全案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认定为犯罪未遂
————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4.29
  • 【当事人】 徐某;王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未遂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周瑞平(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防护物资,金额分别达到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全案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例正文

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今天,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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