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购进的口罩系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三无产品”,仍通过微信对外虚假宣传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2.19
  •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正文

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明知两人购进的口罩系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三无产品”,仍通过微信以 “KN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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