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消毒用品后,对消毒液掺水、勾兑后予以出售,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某忍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3.06
  • 【当事人】 王某忍;王某超;李某玉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掺杂、掺假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黄艳辉 严怡娜(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购买消毒用品后,对消毒液掺水、勾兑后予以出售,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正文

王某忍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记者今天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获悉,近日,辽宁法院再一次集中宣判了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这是辽宁法院8天里第三次集中宣判涉疫情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此次集中宣判包括沈阳、大连、抚顺、营口、丹东、辽阳等6地基层法院,共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所涉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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