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口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95|L090|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2.25
  •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因此向药店销售伪劣产品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正文

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药业公司临时聘用人员,与被告人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8日至31日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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