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对于为信用卡诈骗犯罪转换财物的,系改变信用卡诈骗犯罪违反所得及收益的性质或来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积极提供帮助,参与伪造申报材料和使用信用卡,并造成发卡银行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李国全、王连富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资信证明办理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王彪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人明知已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透支信用卡行为会造成银行欠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造成透支额无法归还,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赵增斌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金平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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