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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赔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姚倩芸
  • 【裁判时间】2013.10.17
  • 【当事人】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 【代理律所】 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3)沪二中行赔终字第11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崔胜东
  • 【书记员】沈亦平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274#61......
案例正文
俞某某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赔偿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3)沪二中行赔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原审原告沈某。
  上诉人俞某某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树彬律师、陈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杨浦公安分局于2006年以沪公(杨)(行)决字(2006)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自称俞某某的卖淫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9月,俞某某本人向杨浦公安分局反映自己在公安信息数据库中的拘留信息有错误,杨浦公安分局经查发现确为卖淫违法行为人冒用了俞某某的身份信息。2011年10月27日,杨浦公安分局作出(2011)沪公杨行字第016号《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于11月10日向俞某某送达并补偿俞某某车费、路费等补偿金人民币2千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2年俞某某、沈某夫妇发现公安信息数据库中俞某某的拘留信息仍未消除,于2012年12月28日向杨浦公安分局反映并要求杨浦公安分局赔偿财物损失5万元,交通费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同时到俞某某婆家、娘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杨浦公安分局于2013年1月派员赴俞某某的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消除影响,但与俞某某家人协商未成。2013年2月27日,杨浦公安分局作出沪公杨行赔字[2013]1号行政赔偿决定,对俞某某、沈某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赔偿。俞某某、沈某不服该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撤销杨浦公安分局的行政赔偿决定,并赔偿两人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96,606元。一审庭审时,俞某某、沈某更改赔偿金额为195,115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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