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3)定中行赔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权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淑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燕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学。
委托代理人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缑思强。
委托代理人牛富军。
上诉人王权民、芦淑霞、司燕霞、王某某不服渭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渭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赔偿判决,王权民、芦淑霞、司燕霞、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8月25日中午,渭源县公安局110局接到王维酒后在北寨镇街道无故殴打他人的电话报警。民警闫某、朱某某立即出警并将王维带回北寨派出所进行调查。因王维醉酒,无法接受询问,所长闫某离所调查,由朱某某一人看管。13时28分许,王维从三楼副所长室窗台跳楼,朱某某极力拉拽劝解,但未拽住,王维掉在二楼窗户平台。闫某闻讯赶回,经检查询问,没有明显伤痕,本人称“那里都不痛”,便让王维休息醒酒。后被堂兄拉回家。次日,王维家人发现其状况不好即送至渭源县医院。12时53分王维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鉴定书结论:死者王维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后,造成颅骨骨折并硬脑膜外血肿,导致颅内压升高、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28日,渭源县公安局就王维非正常死亡的补偿费等善后事宜与王权民、司燕霞达成补偿20万元的协议,已履行完毕。后民警闫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时,原告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裁定驳回,指出赔偿问题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2013年1月26日向渭源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渭源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同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发生治安案件后,公安机关受理查处属行使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行为。渭源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王维带到北寨派出所进行调查约束醒酒过程中,没有殴打过王维。王维的死亡与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民警闫某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原告诉求国家行政赔偿依据的事实行为不能成立,其诉求不能支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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