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动诉衡阳市公安局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纠纷案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石行初字第11号
原告陈运动。
被告衡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学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峰,衡阳市公安局复议应诉科科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法定代表人朱建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福清,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卫星,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干警,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陈运动诉被告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罗年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冬云、欧祖流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运动、被告衡阳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曹峰、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委托代理人范福清、蔡卫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元旦中午我男着女装经过进步商城1171号商铺,遭到非法抢劫我穿在身上的女衣,该商城的梁经理等人当时就把我扭伤,以诽谤为借口并对我进行侮辱性搜查,侵害我人身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当时我向110报警,110民警到现场后,叫我到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潇湘派出所处理,我到潇湘派出所后,潇湘派出所人员告诉我这个案件属人民路派出所管辖。我再次拨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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