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艳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4)二中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红艳。
委托代理人翟京生(贾红艳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
负责人吉喆。
委托代理人陈慧雅。
委托代理人万亮。
上诉人贾红艳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以下简称:北京站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3)东行初字第8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红艳的委托代理人翟京生、被上诉人北京站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2月26日,贾红艳向一审法院诉称:2012年9月11日8时许,北京站派出所副所长范卫东、民警白玉虎到我家查收收养的流浪犬,但未出具合法手续。在我没有阻碍民警查收工作,且同意把狗拉走的情况下,范卫东掐住我的脖子、拧住我的胳膊,将我推出院门后又将我踹倒在地。我先被拖至北京站派出所门口,后被抬进北京站派出所强制关押。在关押期间,我遭到北京站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殴打,我的头部、双臂内侧因被掐拧导致红肿淤青,双腿淤青。同年9月17日,我经北京回龙观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我请求确认北京站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致我受伤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北京站派出所向我赔偿1 671 410.01元。
2013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并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11日8时,北京站派出所副所长范卫东、民警白玉虎要求贾红艳带豢养的无证大型犬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后贾红艳被强制传唤到北京站派出所。次日,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将贾红艳送往北京回龙观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癔症样状态”。同年9月17日至9月28日,贾红艳在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同年10月11日,北京回龙观医院对贾红艳出具“急性应激反应”的诊断证明。贾红艳因伤休假期间产生交通费3823元,医药费1547.33元,误工费17 500元。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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