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平中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向军,曾用名何小云。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勇,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世富,曾用名吴世聪。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车登明,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治国,曾用名吴讨丁,又名吴讨讨。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维华,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文荣,绰号“乔二”。200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旭东,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军。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剑军,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礼。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弘炳、金彦虎,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富贵。 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庆杰,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吴世富犯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被告人刘军、张礼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告人李富贵犯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罪,被告人吴治国犯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爆炸物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 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效敏、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文荣及其辩护人李旭东、被告人何向军及其辩护人王勇、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王剑军、被告人吴世富及其辩护人车登明、被告人李富贵及其辩护人代庆杰、被告人吴治国及其辩护人田维华、被告人张礼及其辩护人李弘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刘军、吴世富、李富贵、吴治国、张礼等人先后流窜至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和甘肃省华亭县,实施抢劫爆炸物作案二起,盗窃爆炸物作案四起,盗窃作案二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抢劫爆炸物罪
1、2012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向军、李富贵伙同他人窜至陕西省神木县朱概塔煤矿火工库,意欲盗窃电雷管时被发现,遂殴打库管员麻志国、瞿帮全,索要火工库雷管库房钥匙,欲劫取电雷管,因库管员罗有光按响火工库报警器报警,被告人何向军、李富贵等人逃离现场。
2、201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刘军纠集被告人吴世富、李富贵、吴治国、张礼等人驾驶陕KPU686号现代越野车和甘M07896号桑塔纳轿车,窜至甘肃省华亭县策底镇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库,被告人何向军、吴治国、李富贵翻墙进入该公司火工库院内打开大门,被告人乔文荣、吴世富、张礼用口罩、头套蒙面,由大门进入火工库院内。被告人吴治国、吴世富持木棒挟持库管员李玉林和其妻李月琴,被告人乔文荣等人持撬杠撬开雷管库房门,劫得电雷管13168枚后逃离现场。
二、盗窃爆炸物罪
1、2011年3、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吴治国等人窜至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华成煤矿,窃得电雷管5000余枚。
2、2011年3、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向军伙同顾军平等人(另案处理)窜至陕西省府谷县亿源煤矿,窃得电雷管6000余枚。
3、2012年1月一天,被告人吴世富、吴治国伙同顾军平、李金山(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陕西省府谷县万崖煤矿,窃得电雷管40000余枚。
4、2012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乔文荣伙同顾军平、魏文明(另案处理)窜至陕西省神木县店塔乡阳崖煤矿,窃得电雷管4000余枚。
三、盗窃罪
2012年8、9月份一天,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吴世富、李富贵在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新阳矿业有限公司院内和芦草畔村村口,先后盗窃变压器2台,销赃得款4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吴世富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罪;被告人刘军、张礼的行为构成抢劫爆炸物罪,被告人李富贵的行为构成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罪;被告人吴治国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抢劫爆炸物罪;对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吴世富、李富贵、吴治国应数罪并罚。在抢劫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刘军、吴世富系主犯,被告人李富贵、吴治国、张礼系从犯。被告人李富贵、吴治国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乔文荣、李富贵有立功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除被告人刘军辩称其未纠集同伙,未安排如何作案外,其余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乔文荣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乔文荣并非抢劫爆炸物罪的第一主犯,且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在两起盗窃爆炸物及一起盗窃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依法从轻判处。
被告人何向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爆炸物案件应认定为未遂,在抢劫爆炸物、盗窃爆炸物犯罪中,被告人何向军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抢劫的电雷管全部追回,盗窃的电雷管未流入社会发生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为抢劫爆炸物罪不当;在共同犯罪中,刘军属从犯,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吴世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世富在盗窃爆炸物和抢劫爆炸物中均系从犯,抢劫的电雷管已全部追回,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富贵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爆炸物案件应认定为未遂,被告人李富贵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治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治国在盗窃爆炸物和抢劫爆炸物犯罪中均系从犯,在盗窃爆炸物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抢劫的爆炸物已被追回,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礼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礼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全部追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偶犯,无前科,请求减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刘军、吴世富、李富贵、吴治国、张礼等人时分时合,先后窜至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和甘肃省华亭县,实施抢劫爆炸物作案二起,盗窃爆炸物作案四起,盗窃作案二起。其中,被告人乔文荣实施抢劫爆炸物一起,劫得电雷管13168枚,盗窃爆炸物二起,窃得电雷管9000余枚,盗窃变压器二台,销赃得款4000元;被告人何向军实施抢劫爆炸物二起,其中一起未遂,劫得电雷管13168枚,盗窃爆炸物二起,窃得电雷管11000余枚,盗窃变压器二台,销赃得款4000元;被告人刘军实施抢劫爆炸物一起,劫得电雷管13168枚;被告人吴世富实施抢劫爆炸物一起,劫得电雷管13168枚,盗窃爆炸物一起,窃得电雷管40000余枚,盗窃变压器二台,销赃得款4000元;被告人李富贵实施抢劫爆炸物二起,其中一起未遂,劫得电雷管13168枚,盗窃变压器二台,销赃得款4000元;被告人吴治国实施抢劫爆炸物一起,劫得电雷管13168枚,盗窃爆炸物二起,窃得电雷管45000余枚;被告人张礼实施抢劫爆炸物一起,劫得电雷管13168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爆炸物罪
1、2012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向军、李富贵伙同他人携带绳索、木棒,窜至陕西省神木县朱概塔煤矿火工库,意欲盗窃电雷管时被发现,遂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库管员麻志国、瞿帮全,并索要火工库雷管库房钥匙,欲劫取电雷管,因躲藏在房间内的另一名库管员罗有光按响火工库报警器报警,被告人何向军、李富贵等人逃离现场,抢劫爆炸物未遂。
2、201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刘军纠集被告人吴世富、李富贵、吴治国、张礼等人驾驶陕KPU686号现代越野车和甘M07896号桑塔纳轿车,携带断线钳、绳索、木棒、撬杠等工具,窜至甘肃省华亭县策底镇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库,被告人何向军、吴治国、李富贵翻墙进入该公司火工库院内打开大门,被告人乔文荣、吴世富、张礼用口罩、头套蒙头,由大门进入火工库院内。被告人吴治国、吴世富持木棒挟持库管员李玉林和其妻李月琴,被告人乔文荣等人持撬杠撬开雷管库房门,劫得电雷管13168枚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电话报警记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证实了案件来源、受理经过及抓捕各被告人的过程。
2、证人麻志国、瞿帮全、罗有光(均系朱概塔煤矿火工库库管员)证言证实,2012年1月19日3时许,麻志国听见狗叫、报警器响,出去查看时被十几个蒙面人用布带绑住并用木棒、铁棒殴打,这些人砸烂瞿帮全房子上的玻璃,同时殴打瞿帮全,索要火工库门的钥匙。罗有光触响了报警器,对方跑掉。
证人李增刚(朱概塔煤矿矿长)证言证实,2012年1月19日凌晨,罗有光打电话说有人抢炸药库,其立即通知煤矿值班室查看火工库情况,并向派出所报案。值班人员汇报说有十几人手持铁棒、木棒殴打库管员瞿帮全、麻志国,并索要火工库门的钥匙,当时报警器响了,那些人就跑了。在火工库周围遗留有绳子、铁棒和黄色编织袋。
以上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1月19日凌晨,陕西省神木县朱概塔煤矿遭到抢劫,由于库管员罗有光按响报警器报警,抢劫未得逞。
被告人何向军、李富贵对其伙同他人抢劫朱概塔煤矿火工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李玉林(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库库管员)及其妻李月琴证言证实,2012年12月7日4点多,听见狗叫,其妻子到院里查看情况时,被两个男子拉回房里,并把他和妻子堵在房内。其中一个人问他雷管和炸药所在位置,其说雷管在门房对面的房子里,接着那伙人砸开存放雷管的防盗门,往外抱雷管。大约一小时后,看管的两个人将他和妻子绑住。这伙人开车走的,听声音不是农用车。他们是从墙上翻入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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