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追债致人重伤后劫持小轿车逃跑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劫持汽车罪
————孙时兵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劫持汽车、抢劫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2|L065|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08.05.26
  • 【当事人】 孙时兵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携带私藏的枪支、弹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8)涪刑初字第12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持枪帮人追债与债务人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致人重伤后持枪劫持小轿车逃跑,对于行为人持枪实施的数行为均应单独评价为犯罪,即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劫持汽车罪,基于此对行为人实行并罚。

案例正文

  
孙时兵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劫持汽车、抢劫案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时兵,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烂泥坨组。
  2008年2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时兵受人邀约,与张勇等四人到涪陵区南沱镇罗光辉经营的超市找罗收欠款。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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