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新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景录(别名安书田)。因涉嫌犯抢劫枪支罪,2009年6月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景录犯抢劫枪支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原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安景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4月12日上午,原阳县陡门乡党委派乡人大副主任段福学、副乡长王国彬及其他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前去原阳县陡门乡安庄村主持该村铺路一事,为防止部分村民在施工当中起哄闹事,由原阳县公安局陡门派出所所长付海涛带领该所民警配合此项工作,上午11时许,被告人安景录和本村反对铺路的部分村民聚集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村民杜学凤、安景海(均已判刑)等人围堵在推土机前强行让施工人员停工,该村干部安景旺上前劝说,他们即对安景旺进行撕打,看到群众闹事,付海涛带领该所民警宋国栋、吴述江、师开展等人上前制止,被告人安景录伙同安建义、安景东、安景党、安建明、安景份、安景亚、安景彦、安景兴(均已判刑)安景海、杜学凤等人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派出所民警及乡干部进行围攻殴打,局面顿时一片混乱,付海涛在局面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掏出所配带的“六四”式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以防事态扩大,枪响后,被告人安景录、安景亚、安建义、安景东、安景党等人又对付海涛拳打脚踢,将付海涛打翻在地,被告人安景录将付海涛所配带的“六四”式手枪抢走,当天下午4时许,安庄村村民安景信等人将该枪送到原阳县人民政府,该枪即被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经鉴定,付海涛、宋国栋、吴述江、师开展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
被告人安景录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海涛、宋国栋、吴述江、师开展、肖振伟陈述;证人段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张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诊断证明、原阳县人民法院(2002)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原阳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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