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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斌等抢劫爆炸物、盗窃爆炸物、非法买卖爆炸物、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全莹
  • 【裁判时间】2006.10.12
  • 【当事人】  梁胜林,朱正斌,龚华山,刘文,叶发元,李其海
  •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6)房刑初字第00277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张建松
  • 【书记员】兰建国
  • 【裁判结果】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张韶华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朱正斌等抢劫爆炸物、盗窃爆炸物、非法买卖爆炸物、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2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正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爆炸物,于2005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其海(绰号牛魔王)。因涉嫌抢劫爆炸物,于2005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韶华,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华山(绰号黑鸭儿)。因涉嫌抢劫爆炸物,于2005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发元。因涉嫌抢劫爆炸物,于2005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文(绰号兵娃子)。因涉嫌抢劫爆炸物,于2005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胜林(别名梁明,绰号长毛)。因涉嫌抢劫爆炸物,于2005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朝礼(别名何斌)。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龚华山、刘文、叶发元犯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李其海犯抢劫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指控被告人何朝礼犯盗窃罪,于2006年4 月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杰、赵洪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叶发元、李其海、龚华山、刘文、何朝礼及被告人李其海的辩护人张韶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李其海、龚华山、叶发元、刘文均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5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李其海、龚华山、叶发元、刘文等人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帽子窜至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宝地洼村永旺煤矿五段,蒙面闯入该煤矿七槽民工宿舍内,打碎电灯,持砍刀威胁在场三名矿工,抢走王瑞林现金1700余元、波导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谢建英手机卡一张,又从矿井室及矿长室搜出乳化炸药72千克、雷管9支,后将炸药和雷管抢走,由被告人梁胜林、刘文、朱正斌三人连夜将炸药卖给在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四队开黑煤窑的敬伯东,得赃款人民币500元;9支雷管被被告人叶发元于2005年8月30日凌晨抛洒在山上,未找到。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李其海、龚华山、叶发元、刘文各分得赃款350元,余款共同挥霍。案发后所抢炸药被从敬伯东处查获并提取。
  
  2、2005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刘文预谋后,窜至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四队生益煤矿四段,趁工人下班后,从井下窃取雷管68支、乳化炸药204千克,在盗窃过程中,梁胜林又叫来梁胜开、刘辉(二人均在逃)共同参与。后梁胜开开煤窑自用3千克炸药,几人将剩余大部分炸药卖出,得赃款人民币6500元。
  
  3、2005年6月底,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刘文盗窃生益煤矿四段雷管、炸药后,又伙同被告人李其海、龚华山、叶发元预谋对于福焕(男,53岁,生益煤矿四段法人代表)进行敲诈。被告人朱正斌、李其海多次给于福焕打电话,以于福焕的雷管在自己手中为由,向于福焕索要现金4-5万元,遭到于福焕拒绝后,被告人李其海、朱正斌、梁胜林、叶发元于2005年7月间的一天晚上,持两把砍刀窜至于家,持雷管8支对于福焕进行威胁,向于福焕索要现金,恰遇于福焕之妻回家,见状高喊抢劫后,四人逃走,并将8支雷管扔在于福焕家。后被告人李其海与朱正斌又打电话向于福焕索要现金,遭拒绝后,为报复于福焕,于2005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龚华山、刘文将余下雷管中的40支扔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良乡派出所院内,剩余20支雷管由梁胜开自己矿上使用。
  
  4、2005年7月的一天下午三时许,在被告人朱正斌住处,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龚华山、李其海、刘文、叶发元预谋盗窃齐守富(男,36岁,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永红煤矿矿主)煤矿的雷管、炸药,然后对其进行敲诈。7月底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龚华山、李其海、刘文、叶发元、江林(在逃)持砍刀窜至齐守富的煤矿(其中被告人梁胜林半路因身体不适返回),其六人窜至煤矿后,见有一屋内有灯光,六人推开门后,持刀威胁在屋内睡觉的三人,李其海用刀威胁放炮员张振登(男,31岁)让其领路到井下找炸药和雷管。朱正斌、江林、龚华山在屋外持刀看人,另外三人跟随张振登进到井下,从井下抢得雷管240支,后将雷管藏于附近一废弃的房屋内。
  
  5、被告人朱正斌等人抢劫齐守富煤矿雷管后的二十余日,几人商量用抢得的雷管敲诈齐守富钱财,被告人李其海将其中10支雷管扔至齐守富煤矿屋顶,以证明雷管确系齐守富矿上雷管。后朱正斌等人打电话将此事告知李军荣(另案处理),言明:要用雷管敲诈齐守富钱财。十余日后,齐守富亦打电话给李军荣,要求李军荣同抢其雷管的人商量,意图用钱赎回被抢雷管。经李军荣多次从中周旋,齐守富同意给梁胜林等人80 000元人民币,梁胜林等人亦同意将余下的230支雷管返还给齐守富。事成后,双方均给付李军荣10 000元好处费。被告人梁胜林、李其海、朱正斌、叶发元、龚华山、刘文每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 700元,江林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其余赃款由几人共同挥霍。
  
  6、2005年六七月间,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龚华山、刘文、江林(在逃)预谋后,携带四把砍刀窜至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生益煤矿三段,盗窃炸药24千克、雷管480支。后将炸药、雷管藏匿于附近一废窑口内。
  
  7、2005年六七月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李其海、叶发元、龚华山、刘文、鲜伟(在逃)预谋后,携带四把砍刀窜至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大安山村生益煤矿五段生活区,持刀威胁屋内三名矿工,抢走乳化炸药120千克、雷管590支,并将所抢炸药、雷管与从生益煤矿三段被盗的雷管、炸药放在一起。后由被告人李其海将其中144千克炸药卖给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窑主赵福生(在逃),得赃款人民币4800元,由被告人朱正斌等人将其中500支雷管卖给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宝地洼村一姓杨的黑窑主,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剩余570支雷管存放于朱大勇(在逃)处。
  
  8、2005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梁胜林、叶发元、朱正斌、李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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