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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衍多抢劫枪支、弹药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裁定书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曾雄
  • 【裁判时间】2008.07.21
  • 【当事人】  郭衍多
  • 【代理律所】 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8)海南刑终字第95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刘惠琼
  • 【书记员】伍中宽
  • 【裁判结果】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陈亮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案例正文
郭衍多抢劫枪支、弹药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海南刑终字第95号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衍多。因本案于2007 年8 月3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6 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晓,儋州市为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诉人郭衍多的朋友。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衍多犯抢劫枪支、弹药罪一案,于二00八年四月三日作出(2008)儋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衍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陈雪芬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郭衍多及其辩护人陈亮、金晓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 年5 月5 日早上,国营西庆农场拥护队没有参与闹退场的陈启贤俩兄弟在割该队被闹退场人员私分的国有橡胶时,遭到西庆农场新龙地区闹退场的几百名群众持刀、棍、石头等凶器围攻。西庆农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该所所长郑朝辉立即带领民警王博清、郑端书、陈文广及联防队员羊统伟、汪用武、薛良朝等人于当天上午10 时许赶到现场制止。当西庆农场派出所民警及联防队员到达现场后,郑朝辉所长见状就劝说大家不要打架,快离开现场等候处理。但闹退场的人员情绪较大,责问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并声称陈启贤俩兄弟持有枪支准备殴打他们,要求派出所立即处理。西庆农场派出所民警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后,再次要求持刀、棍、石头围攻陈启贤家人的闹退场人员撤离现场,对于陈启贤俩兄弟持有枪支的问题由公安机关调查并依法处理,可是闹退场人员不但不听,反而声称要攻进陈启贤家打人。当天中午12 时许,被告人郭衍多、郭衍新、郭高恩、等人再次持刀、棍、石头围攻向陈启贤家里时,郭衍新被陈启贤及家人持火药枪击伤(已另案处理),被告人郭衍多和闹退场人员便把矛头指向西庆农场派出所民警,认为派出所民警包庇袒护陈启贤等人以致于伤到他们的人,同时郭高恩(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向郑朝辉提出,要郑朝辉配带的枪支去打陈启贤俩兄弟,当遭到郑朝辉的拒绝后,郭世贤、郭高恩、郭衍皇、郭衍福、黎应喜(均在逃,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就动手抢郑朝辉的枪支,郑朝辉见状一边劝说,一边护着配枪。此时,民警王博清和联防队员汪用武、周义万、薛良朝等人见状便冲上去防护,不让抢郑朝辉所长的配枪。这时在场的群众又起哄,抢王博清的枪,这样被告人郭衍多伙同郭高恩、郭衍皇、郭衍福、黎应喜、郭世贤及符有羽、谢景忠、谢增管(三人均在逃,另处处理)等十多人就围上王博清,将王博清打倒在地,符有羽拿一把长柄砍刀的刀柄压着王博清的脖子,谢景忠用双手抓压王博清的脚,谢增管则从王博清的脚上抢走一支"六·四"式手枪,枪号为20023034,内有子弹六发。西庆农场派出所的联防队员羊统伟也于当天在现场执行公务时被闹退场的人员打伤,经法医鉴定,羊统伟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抢的枪支及弹药于当天下午已被追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衍多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明知是派出所民警所佩带的枪支、弹药,仍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枪支、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衍多没有亲手将枪支、弹药劫走,且被抢的枪支、弹药已经于当天下午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六第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郭衍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原审被告人郭衍多上诉称,案发时其不在劫枪现场,也没有参与抢劫枪支。本案中,警察的枪支虽然被抢,但不是其指使或与他人通谋进行,其主观上没有劫取枪支、弹药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劫取枪支、弹药的行为。一审认定其伙同他人劫取枪支弹药没有证据,恳请二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其作出无罪判决。其第一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的供述前后自相矛盾,并且供述其交代是因刑讯逼供而被迫承认,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证人郑朝辉的证言前后矛盾,其证言均不能采信,即其《自述材料》的内容证实郭高恩为了帮郑朝辉的枪支不被抢走,多次帮助郑朝辉,并非是参与抢劫枪支。但之后在公安的调查笔录中却证实郭高恩、郭世强、郭世贤、郭世奎等人参与抢劫枪支。(3)证人汪用武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即其在第一次的公安调查笔录中证实,郭高恩、郭衍多、郭衍福、郭衍皇等人抢民警的枪支,并证实黎应喜、郭衍多等人冲上来抢走他和林裕善、苏日亮三人的三套盾牌和警棍。而在第二次调查笔录中却没有提到黎应喜、郭衍多等人冲上来抢走他们的盾牌和警棍;汪用武还证实他和林裕善、苏日亮被上诉人郭衍多等人围攻殴打,但林裕善、苏日亮的证言却没有证明他们与汪用武在一起被人殴打,汪用武的证言值得怀疑。另外,汪用武的父亲与上 诉人的堂兄有过节,不排除汪用武作假证的可能性。(4)证人周义万的证言证实其与上诉人是同村的,案发时,其看到郭高恩、郭衍福、"助侬"参与抢劫民警的配枪,但是却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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