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031号
罪犯郭某。
本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了(2002)一中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以(2002)高刑终字第4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2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6年10月26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2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2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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