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海南二中刑执字第44号
罪犯郭高恩。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儋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高恩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郭高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郭高恩于2011年1月19日投入海南省新犯训练调配基地进行入监教育,2011年4月20日调入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3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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