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词路径 下载 | 发邮件

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牛某某、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赵星天 吴科春 罗高鹏
  • 【裁判时间】2020.06.24
  •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牛某某;曹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李玉萍 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钱红英(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星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例来源】
  • 【案号】(2020)吉刑终5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相关文档
案例要旨

  1.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集资行为不应以案发时借款得不到偿还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而应以资金的具体用途和去向评价非法占有目的。
  2.小额贷公司的性质系放贷,故对其放贷的相对人亦应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构成该罪,根据对合原理,等于间接认为小额贷放贷的行为违法,故针对小额贷借款部分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评价。
  3.法定代表人无论挂名与否,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说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本身负有审核的义务,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融资行为因其普遍性而应该具有预知性。疏于审核本身就是一种放任。且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了批准和决定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正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牛某某、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

  【案件索引】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2018)吉03刑初54号(2019年11月26日)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刑终53号(2020年6月24日)

  【基本案情】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合同诈骗罪。2009年7月30日,被告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经伊通满族自治县计划委员会核准在伊通镇民族医院道南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建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豪庭小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盛宇公司采取用包含已经签订回签协议或已经出售的房屋、车库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方法,骗取长春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等单位和个人共计人民币92899921元(附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金额)。其中,被告人曹某某经手骗取人民币31560421元,被告人牛某某经手骗取人民币60359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骗取27213441元。案发后,被告单位盛宇公司返还部分骗取款项,并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