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帅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案例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正文

帅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

  承德市双桥区帅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帅某和高某(在逃)在承德市双桥区租赁场地招募员工,组建山西形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隐瞒山西形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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