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正红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破坏选举、行贿、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案
今天,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肖正红等38人涉黑案二审宣判,对肖正红等7人依法予以改判。其中,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罪判处肖正红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拥军等6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维持了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肖红武等31人的一审判决。
案情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非法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为主要活动内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犯罪组织严重破坏邵东市(原邵东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破坏当地金融管理秩序,在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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