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多人以公司为掩护,名为企业生产经营,实则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朱夏利等38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4.26
  • 【当事人】 朱夏利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余建华(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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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组织多人以公司为掩护,名为企业生产经营,实则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朱夏利等38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

  今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倪官明等28人涉黑案、被告人朱夏利等38人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起案件均为浙江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
案情

  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朱夏利刑满释放后,先后网罗了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以公司组织形式,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被告人朱夏利一方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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