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通过拉拢村干部、纠集族亲和社会人员,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曾怡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7.13
  • 【当事人】 曾怡明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全小晴 陈炫坤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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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通过拉拢村干部、纠集族亲和社会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组织势力,操纵村委换届选举,通过渗透、把持村委会,为该组织长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欺压百姓、把持村政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并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曾怡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


  7月13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曾怡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起,曾怡明拉拢村干部、纠集族亲和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在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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